常州大学师德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1973

常大委〔2020〕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强化师德建设考核,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以及《常州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大委〔2020〕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是教师评价第一标准,师德评价应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全过程。通过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的结合运用,充分发挥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人才培养使命,弘扬高尚师德,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在聘教职工。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突出思想政治表现和育人功能,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政策有保障、制度要规范、监督奖惩相互衔接统一;坚持“考”“用”结合,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增强师德修养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

第五条  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

第七条  各学院设立的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学院的师德考核工作。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师德考核每年开展,与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中的“德”,主要按照师德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个人总结自评、所在单位评定、学校审定,结果归入教师人事档案。

(一)个人总结自评。教职工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对个人师德表现进行自我评定。

(二)所在单位评定。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由所在学院师德建设工作小组依据考核内容及平时表现,并组织本学院教师和学生进行测评。其他教职工由所在单位依据考核内容及平时表现,自行组织评定。各单位给出考核等次结果,考核等次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

(三)学校审定。各单位师德考核结果统一上报给学校党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如对考核等次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等次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相关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复核结论。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是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评优奖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招聘、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人才工程评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的首要标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职工师德师风档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教职工个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本年度有《常州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常大委〔2020〕25号)所列师德负面清单行为经学校处理者,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各学院要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学院师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